荆州日报
2026年03月13日
第A008版:荆州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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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密而不繁”与“有效管用”

  □ 刘 杰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密而不繁”着眼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有效管用”着眼于制度执行的生命力,二者统一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治理实践,是破除制度建设中的形式主义、提升制度整体效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制度建设的核心要义与内在规律,为提升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水平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密”,指的是制度的严密性与周密性,是制度有效的前提和基石。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必须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的全过程,聚焦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及关键岗位人员等重点对象,聚焦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分配、选人用人等重要事项,确保对权力运行的主体、内容、程序的规范严密到位。“密”除了体现在制度的覆盖面维度,还对制度设计的结构提出重要要求。只有各项制度环环相扣、彼此支撑,形成系统配套、衔接顺畅的监督网络,才能消除监督盲区,有效遏制权力滥用。

  “不繁”,强调制度的简洁可行,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不繁”之要,是以必要的规则,达致有效、严密的约束。若条文冗长空洞、脱离实践,非但不能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还会因难以把握、让执行者无所适从而损害制度威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指出了“密而不繁”的主要内涵。其中,于法周延的核心在“密”,织密制度之网,实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于事简便的关键在“简”,剔除冗余繁琐,确保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制度的价值,最终要靠实践来检验。“有效管用”是制度运行的功能尺度,彰显执行力与实效性的高度统一。制度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便于理解、易于操作,能否在实践中转化为治理效能。制度是否管用,关键看能否真正解决问题、防范风险、达成目标。好的制度,既能对症下药,有力解决已经暴露的突出问题;更能正本清源,通过机制创新堵塞漏洞,有效防范问题反弹回潮,实现标本兼治。

  “密而不繁”与“有效管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密而不繁”是实现“有效管用”的前提和路径,“有效管用”则是检验“密而不繁”成效的标准和落脚点。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体现出条文简洁、要求具体的特点。比如其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并从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决议、选人用人等方面明确重点监督的领域,易于执行;同时,它又非孤立的条文,而是通过与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衔接配套,形成系统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制度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保持与时代发展和实践需求同频共振、动态完善。因此,密而不繁、有效管用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的平衡状态。必须紧盯权力运行的风险点、监督管理的薄弱点、腐败易发的关键点,精准制定制度规范,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制度贯通周延、协同发力的“大文章”,对不合时宜的内容及时调整更新,促进权力监督与干部选拔、考核考评等有效衔接。顺应现代科技发展潮流,将制度要求深度嵌入权力运行的信息化流程,实现动态预警、智能监督,以技术赋能提升制度执行的刚性与效能。通过持续优化完善制度规定,确保制度体系充满活力、彰显优势,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原载3月5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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