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邓春龙做客《行风热线》直播间,围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意义,对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变化,与市民朋友在线交流。
《条例》对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新要求
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为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规定。
《条例》对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如下新要求:一是监督范围更全面,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全流程、全环节进行监督;二是监督方式更灵活,除日常监督外,还可通过重点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三是监督处理更严格,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条例》规定采取制发督办函、意见书或者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纠正。
邓春龙介绍,过去虽然也有监督,但这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专门立法,把怎么监督、监督什么、发现问题怎么处理全都规范起来了。它最大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那些“乱检查、乱罚款、程序违法”的问题。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营商环境更稳定、更公平;对老百姓来说,意味着办事看脸色、维权跑断腿的情况会越来越少。所以说,它看起来是管“官”的,实际上是在护“民”,称得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企业群众遇到这些违法执法可直接说“不”
《条例》监督范围很广,企业群众如何运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邓春龙列举了一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几种例子。
第一种,执法人员没资格执法、不规范执法的。比如,有人上门检查、罚款,却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执法证件是过期的;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故意刁难群众,甚至动手动脚。这些都是不规范执法,《条例》明确禁止,我们可以拒绝配合,并向监督部门反映。
第二种,莫名其妙被罚款、被处罚的。比如,没有任何依据就被罚款,或者罚款金额太高,和违规行为不匹配;只是第一次、不小心违了点小规,却被重罚,而别人犯了同样的错,却只罚了一点。《条例》要求,执法处罚必须有依据、要公平,不能“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质疑,也可以投诉。
第三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的。比如,一些执法部门频繁上门检查,影响商户正常经营、群众正常生活;办手续时被要求交各种“好处费”“手续费”,却没有任何收费依据;没有合法理由,就查封群众的财物、经营场所……针对这些行为,《条例》明确禁止,一旦遇到,我们可以坚决拒绝,并及时投诉。
第四种,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比如,执法人员罚款时,不给我们开正规发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诉我们为什么处罚、我们有什么权利;不让我们陈述、申辩,直接就下处罚通知。按照《条例》规定,这些程序都是违法的,这样的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我们可以依法维权。此外,《条例》还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全程录音、录像,要公开执法流程和结果,让执法行为“看得见、可核查”。我们被处罚时,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依据、全程记录执法过程,这既是对执法人员的约束,也是对我们自身权益的保护。
编辑观点:
这部全国首部国家级行政执法监督专门立法,把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问责全流程纳入法治框架,既是约束行政执法权的“紧箍咒”,也是守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护身符”,实打实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彰显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清晰方向。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维权投诉的流程指引,依托社区宣讲、企业专场普法扩大知晓范围,降低公众维权门槛,让这部“护民之法”真正落地生根,让更多人敢维权、会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