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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石首新闻

市人民法院:

探路领跑 绘就绿色正义底色


  □ 通讯员 李诗杨 郑佳慧 余月琴

  2024年初,市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路领跑,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切入口,与市财政局等4家单位联合制定印发《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在全省属首次尝试。

  着眼实际,找准环资审判质效提升切口。为保护辖区生态环境,该院先行先试,成立环资审判团队,挂牌“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成为全省十家设有环资专业法庭的基层法院之一。在办理刘某、张某等非法采矿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在全省率先探索适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在判决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承担罚金刑的同时,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约1500万元,用于本地生态环境修复。

  立足需求,探索建立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在环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该院结合石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等工作,提出设立生态损害赔偿金专款专户的设想,经多方调研、论证及修订,最终与市财政局等4家单位联合制定印发文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一汇入石首市财政非税收专门账户,由市财政局纳入国库统一管理。

  精准定位,确保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效能。该院联合市财政局等4家单位制定印发的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五章;使用实施方案对领导小组、资金来源、项目申报等做出细致规定。两份文件共同明确了赔偿金资金使用、工作流程、监督管理“三张清单”,确保“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公开透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5家单位成立的联席小组共同管理,仅能用于支付五项费用,禁止用于与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件机制的实施为推进石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生态修复落实落地提供了更加严密的制度保障,先后被人民日报、湖北日报等媒体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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