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园
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干部问责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作为问责利器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既是对问责的有力部署,也是对尽责的鲜明号召,体现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
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的演进历程
萌芽开创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问责制。早在党的二大时,我们党已在党章中明确将“改组”作为对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的一种方式。党的五大成立了第一个党内专门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标志着在党内有了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问责工作。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支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这里的“指责”实际上包含了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问责的含义。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还在党内建立了问责的救济机制。总体来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问责与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工作交织在一起,没有独立成为一项专门的工作。
曲折发展期: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党内问责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专门党内问责机构。1952年,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等有反对贪污浪费的问责规定。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规定了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五种形式。但1956年后,由于受到反右派运动、“左”倾错误思想等消极因素影响,党内问责建设一度遭受挫折。
重塑完善期: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前的党内问责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问责制度建设进入到恢复发展期。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颁布《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问责”的表述首次出现在党的文献中。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国家层面首部正式使用“问责”用语的党内法规,党内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
全面发展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问责工作。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201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第一部党内问责的专门性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得到新的修订,标志着党内问责进入到全面发展期。
新时代强化党内问责的重要意义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作出重要论述“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代表的党内问责制度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要求。新形势下,执政党面对风险交织的新局面,如果不能破解党性党风党纪中存在的问题,就可能会动摇党的执政根基、阻碍改革发展、损害群众利益。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代表的党内问责制度标志着我们党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命的行动自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
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现实之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以确保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从而保障党的事业能够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稳步发展。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代表
的党内问责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党员干部在履职尽责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更大力量。
贯彻落实党内问责的三个向度
宗旨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制度体系化、法制化的百年演进中,形成的最重要经验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早已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2019年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更是专门增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等具体表述,这是将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干部问责宗旨原则之中的具体表现。
问责情形:细化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问责工作对问责情形进行了更详细的规范。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6种问责情形,2019年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此基础之上作出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问责情形扩大到了11种,还加入了兜底条款,确保对问责情形的全覆盖,问责情形得到进一步细化、具体化。2019年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问责情形的扩大和细化是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体现。
问责导向:把握严管和厚爱结合的原则。“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监督管理作出的重要指示,也是党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干部问责过程中,问责泛化也是需要重视并规避的重要现实问题。问责泛化会导致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被问责风险加大,进而影响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2019年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有一条重要原则“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这一原则再次表明了问责的目的不是简单地处理干部,而是促使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体现了我们党宽严相济的重要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荆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