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党总支委员、四级调研员胡俊英做客《行风热线》,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缴费等,与市民朋友在线交流。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无限制
哪些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胡俊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0〕25号)等政策文件,进行了解答。
胡俊英介绍,在省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5年,我省取消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现在只有年龄审核,没有其他限制条件。
社保补缴政策根据参保时间有所不同
如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吗?
针对这一问题,胡俊英说,《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第三条,对这一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以2011年7月1日出台实施《社会保险法》为分界点做区分:其中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试用期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胡俊英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主体、缴纳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都具有强制性。实践中,单位和员工协商放弃缴纳社保或者员工单方表示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用人单位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应当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胡俊英说,依据以上政策文件,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编辑观点:
养老既是“国事”,也是“家事”。参加养老保险最直接的价值在于为晚年生活筑起一道基础而稳固的抗风险屏障。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政府职能部门,要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帮助群众算清个人缴费的“实惠账”,努力提高群众的参保意识,为将来老年幸福生活“加码”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