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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荆州要闻

荆州法院发布5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 记者 张明金 通讯员 杨成丹 刘小芬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思路,将惩治重点延伸至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引流、支付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关联犯罪,从源头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近日,荆州法院发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警醒社会公众认清犯罪本质与危害,增强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远离犯罪陷阱,共同构筑反诈防骗的坚固防线。

  案例一

  郭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多人通过“纸飞机”进行跑分

  2022年5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纸飞机”APP上创建“跑分”群,陆续发展被告人郭某、郝某某、任某某、陈某1、张某、王某某、黄某、胡某某、陈某2和陈某3(另案处理)、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他们许诺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跑分”可以按照转账流水的2‰至10.5‰,或者按照300-500元/天的方式获取报酬。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总计20920292.32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八千元。

  典型意义:

  此类犯罪团伙往往以“兼职”“创业”为名招募大量法律意识薄弱的参与者,实质上将其发展为犯罪网络末梢,不仅加剧违法犯罪扩散,也导致更多群体陷入法律风险,破坏社会信任基础。

  案例二

  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非法获得的电话卡搭建用于语音传输转换的通讯设备

  2024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纸飞机”APP认识一名用户昵称为“风生水起”的男子,得知在国内非法搭建用于语音传输转换的通讯设备(以下简称“GOIP”),保证正常通信可获得每小时85U币(折合人民币500元左右)收益。为谋取高额收益,罗某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通过向被告人潘某某1及李某某、潘某某2(均另案处理)购买电话卡,搭建“GOIP”设备以获利。后被告人袁某、马某、欧阳某某陆续加入,其中马某协助袁某照看设备,根据指令操作换卡、稳定连接线。在购买电话卡及搭建设备过程中,罗某某、袁某还联系马某、徐某某、刘某等人为欠费电话卡充值话费。石某获利77850元,罗某某获利51139元,袁某获利21401元,欧阳某某获利5310元。潘某某1向罗某某团伙出售电话卡共计109张,从中获利98500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二千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危害深远,关键在于其具有远程、非接触、跨域伪装的技术能力。本案所打击的,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得以实现的必要物质基础与技术通道。

  案例三

  戚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谋取非法利益,主动出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

  2022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的朋友“山鸡”(身份未查实)与他联系,表示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找戚某某借银行卡用于个人转账。同月16日,戚某某明知出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仍将银行卡及相关密码提供给“山鸡”使用。月底,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戚某某,告知其银行卡资金流水过大,存在诈骗风险,已被银行冻结,戚某某未理会。2023年1月30日,戚某某在小吃店偶遇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刘经理”(身份未查实),得知其有渠道办理黑户贷款,但是需要提供一张银行卡刷流水。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及相关密码给对方使用。戚某某提供给“山鸡”使用的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3302240.6元,其中向该卡转入资金的53个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戚某某提供给“刘经理”使用的银行卡,共计流入不明资金774375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起,涉诈资金232651元。

  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戚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罪犯抱着“我只是借个卡,又没有直接实施犯罪”的侥幸心理,但如此“小忙”,也可能换来刑事处罚。本案提醒人们要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在犯罪链条中,没有“无辜的工具”,只有“有责的主体”。

  案例四

  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办理大额信用卡,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

  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资金周转需要办理大额信用卡,通过网络寻找到办理信用卡渠道,办卡男子称办理信用卡需要提供银行卡转账刷流水。该男子与徐某某约好在外省见面,并为徐某某购买好车票。双方碰面后,徐某某在该男子驾驶的白色本田小车内,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密码、手机交给对方用于刷流水。该男子在刷流水的同时,利用徐某某的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期间徐某某配合对方进行刷脸认证。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徐某某名下银行卡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9起,直接涉案金额人民币739100元,流水合计人民币2041671元。

  洪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向社会公众传递明确的信号: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办卡刷流水”等看似无害实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五

  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异常的价格和方式买卖虚拟货币谋取利益

  2023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从微信好友“快哉。”(身份未查明)处得知,按照其指示可以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赚钱。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张某给“快哉。”转账3000元作为“学费”后,便按照其安排,用手机下载数字人民币和“pexpay”手机应用软件,又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通9个数字人民币钱包。之后,张某便在“pexpay”平台与“快哉。”指定的卖家、买家多次买卖虚拟货币,非法获利共计4451.03元。张某的9个数字人民币钱包共计转入不明资金93.6328万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起,涉诈资金共计7.11万元。

  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公众注意识别虚拟货币交易中“代买代卖”“搬砖套利”的犯罪陷阱。在数字时代,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法律、助长犯罪的行为,都将面临司法机关的精准打击和法律的严肃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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