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1版:文化研究

湘鄂西根据地廉政建设的立法与实践(上)

    □廖雪琴

    党的十八大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提出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个“一路、三清”的新思想,深受全党和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这个新思想虽然是十八大第一次提出的,但这个思想胚胎却孕育在中央苏区时期。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创建了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开创了中国共产党人局部执政的历史。以洪湖苏区为中心的湘鄂西苏维埃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贺龙、周逸群等创建的湘鄂西根据地虽然其政权建设的基本点同其他苏区相差不大,但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也有其自身特点。

    湘鄂西省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是苏区最高权力机构,由它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是最高行政机关,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苏维埃政府主席团,负责处理苏维埃政府的日常事务。工农监察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委员会是湘鄂西苏维埃政府严肃工作纪律的机构。当时不仅在政权的组织建设、民主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丰富的经验,而且在廉政建设方面也有所建树。回顾这一时期党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历史,对于目前全党正在加强的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湘鄂西苏维埃政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湘鄂西苏维埃政权是在湘鄂西党的领导下创建的。在创建之初,由于受“党权高于一切”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包办政府的现象。随着政权建设的不断完善,湘鄂西党组织明确了党与苏维埃政府的关系,指出苏维埃政府“是工农兵贫民代表会议政府”,“是广大劳苦群众自己来管理政权的最好形式,但是以无产阶级作领导”。主要表现在:规定选举苏维埃代表时,产业工人(指城市手工业者和农村雇农)应有特权,以保证代表中工人成分占较大比例和在苏维埃中的领导作用;要求在执行委员会中供职的党员干部,都应是有威信有经验的代表;在各级苏维埃政府中建立党团组织,党通过党团组织加强对苏维埃政府的领导。“党应经过党团的形式在苏维埃中起领导作用,而不能直接命令苏维埃或代替苏维埃。”各级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法令或作出的决议,必须以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并在决定和颁布前,先提交同级党组织讨论,同意后再由苏维埃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苏维埃政府召开的重大会议,其内容必须

    经过同级党组织审查。

    二、湘鄂西苏维埃政权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体制

    湘鄂西苏维埃政权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工农兵贫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各级苏维埃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对代表大会负责,行使行政权力。工农兵贫民年满18岁者不分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者对所选代表或产生的政府工作人员如果不满意,可以行使“直接撤回权”,另选代表替代。这些措施,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湘鄂西苏维埃政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各级苏维埃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既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又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湘鄂西苏维埃法令》《劳动法》《土地法》等,反映了苏区广大工农兵贫民的意志,从法律上保障了人民民主专政。湘鄂西苏维埃政权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土地革命,反对帝国主义扶植的新军阀统治,镇压地主豪绅和资产阶级的反抗,支持革命战争,扩大革命根据地,组织人民群众经济文化生活等,充分说明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新型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三、湘鄂西苏维埃政权执行严肃的工作纪律

    工农监察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委员会是苏维埃政府严肃工作纪律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监督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执行苏维埃颁布的各种革命法令,反对贪污腐化,反对官僚主义,密切国家政权机关同工农群众的关系。若发现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提起诉讼。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还初步形成检查和监督政府的制度,如设立控告局,悬挂控告箱;建立突击队,加强不时监督;设立巡视员和工农通讯员,形成监督网;设立专门检查委员会,组织群众法庭;组织临时检举委员会,核实检举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执行,等等。此外,共青团组织还设有“轻骑队”,有检查、控告权,协助检查部门工作。湘鄂西根据地通过上述检查制度,努力保证广大群众有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错误的权利,体现了苏维埃政权的民主精神。

    廉政制度建设,涉及诸多方面。当时最重要的廉政制度建设工作有:

    (一)努力健全苏维埃民主制度。这是保证苏区政府廉洁的一项根本制度。当时的主要措施:一是政府工作人员由选举任职,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根据民意讨论解决一切问题。二是人民群众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的权利,政府必须吸引广大群众监督和批评自己的工作。三是调整行政区域划分,精简乡村政权,设立省、县、区、乡四级地方政府,以利于密切接近群众,使群众意见迅速反映到政府来,及时得到讨论和解决。

    (二)统一财政制度。强调无论任何机关,不按照财政手续办事,不准给一分钱。对于随便提款、付款者予以严厉处分。具体措施有:各级政府一切收入(无论是税收或打土豪罚款等),必须一点一滴按月按级缴给省苏,如有隐匿不缴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者,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三)严格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待遇标准制度。规定乡苏政府只能有3人领取生活费,区苏区领取生活费者不得超过15人,县苏区领取生活费者不得超过25人,省苏区领取生活费者不得超过90人。统一红军供给标准,在红军和党政人员中最低生活标准供给制度,官兵基本一致,伙食费每人每天大洋一角,后方人员每天5分钱菜金,乡以下干部自带饭包办公。

    (四)禁止党政机关、党政干部从事经商活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没多久,政府部门自办合作社,不少党政干部私自参与工商业经营。这不仅违背为人民服务宗旨,影响工作,而且容易谋私利,与民争利,败坏作风,滋长贪污腐化。1932年初,湘鄂西省中央分局作出决定:各级政府所办的合作社,一概交给群众接办,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与工商企业经营。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分离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尽管是局部执政)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党政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实行政企分开原则最早的决定。

    (五)反对贪污腐化,纯洁干部队伍。湘鄂西苏维埃政府要求机关和企业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刻苦耐劳、勇敢对敌、密切联系群众,任何贪生怕死、贪污腐化、脱离群众的行为都要受到清洗和严厉惩罚。1931年8月,湘鄂西苏区整顿政纪,规定:凡凭借革命势力私自报复者,以反革命治罪;凡假借党政机关、革命团体名义欺诈讹索乡民者,从重惩处,处以罚金或禁闭;凡官僚主义、浪费严重者处以有期徒刑;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凡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同时,通知监察部门,如果发现领导干部腐化、官僚,则建议苏维埃政府予以淘汰,如果是整个政府官僚、腐败,则建议上级苏维埃政府对该政府进行改造。

    (六)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导向作用。在极端艰难困苦的条件下,湘鄂西苏区的报纸有《红旗日报》《工农日报》《湘鄂西苏维埃(三日刊)》《鄂西苏维埃日报》《红潮日报》《反帝日报》《新沔阳报》《宜昌白话报》《(宜昌)党的生活》《红星报》《医院小报》等;刊物有《斗争》《列宁青年》《红星》《鄂西通讯》《党的生活》《布尔什维克周刊》《光明之路》《赤色恐怖》《江陵通讯》《仁利》《灯路》《轨道》《宜昌通讯》等,这些报刊都负有监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红旗日报》是中共中央湘鄂西分局机关报,1931年春创刊于瞿家湾。有光纸四开直排油印,每天出两版,有时也出三版或四版。每期发行2000多份,除在苏区内发行外,还发行到游击区和白区去。其发刊词说明创刊目的指出:组织苏区广大工农劳苦群众积极参加苏维埃政权,尽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指导各级苏维埃实际工作,纠正各级苏维埃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发扬自我批评精神。《工农日报》是湘鄂西省苏维埃政府机关报。谢觉哉同志1931年8月来洪湖苏区时,该报早已出版发行。谢觉哉任主编后,该报辟有“红版”“黑版”和“反贪污浪费”专栏。“红版”发表苏维埃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积极工作的先进事迹;“黑版”专门批评那些消极怠工、立场不坚定的工作人员;“反贪污浪费”专栏,则专门批评贪污浪费案件,报道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红星报》是中国工农红军第2军团政治部于1930年夏秋之交创办的军内小报,辟有“铁锤”专栏,刊登批评红军部队和军事机关的不良作风和消极现象。《列宁青年》是共青团湘鄂西省委主办的国内油印刊物,辟有“轻骑队”专栏。其他许多报刊也辟有各种批评专栏,使苏区的贪腐现象处于强大的舆论监督之下。

    四、湘鄂西苏维埃政权加强纪律约束

    1929年红4军在桑植整顿时,就开始了注重士兵委员会的工作。在洪湖,游击队一成立,便成立了士兵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发扬战士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民主,借以体现官兵平等地位。1929年8月,周逸群在《鄂西农村工作》报告中总结说,“经济上,游击队官兵的生活是平等的,军需处的账目是公开的。士兵的饮食,由士兵推出代表负责,特务长只负责领款发款之责。”同年冬,鄂西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军事工作问题决议案》强调了士兵委员会的工作,指出“立即建立士兵委员会,使他们自动过问纪律、生活和给养”。1930年2月红6军前委整顿军内党组织,再次提出要发扬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在政治上,实行官兵平等,严禁长官打骂士兵,废除一切肉刑;官兵间均以“同志”或“指挥员”“通讯员”“警卫员”“饮事员”相称,士兵有向长官提出批评意见和下级有向上级提出建议与意见的权利。在经济上,实行官兵平等原则,经济委员会有士兵代表参加,收支账目向士兵委员会报告,饮食、服装和草鞋由军需部门统一处理,并不折不扣地定期发放若干零用钱。在军事上,抓紧战斗空隙进行基本战术训练,“每次作战之后,照例应开批评会,其方式先由担负任务之官长报告经过,再互相批评,最后一人做结论,”以此提高全体官兵的军事素质。

    此外,湘鄂西正规红军有十分严明的纪律,湘鄂西的地方武装也规定了同正规红军一样的纪律。1929年8月,周逸群在《鄂西农村工作》报告中总结说,“在军纪方面,鄂西游击队每中队(约一连)有巡查队组织,队员三人,每日更换,由士兵轮流充当。官兵犯了纪律,巡查队得干涉之,并于必要时送回部队处罚。此法能维持军纪于无形之中。”1929年冬,鄂西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军事工作问题决议案》指出,“兵士生活要纪律化、有机化。”“一切工作和纪律,要能使他们自动的来拥护。”在湘鄂边,游击队把纪律编成歌曲,歌词是:“第一,服从革命命令,听从官长指挥,虽处困苦艰难,坚定革命意志,力求得到最后胜利,没有命令死不退却;第二,打土豪要归公,严禁私自没收,无论一言一行,顾及团体利益,刻苦自励,廉洁自守,时常注重不要贪污;第三,严守阶级纪律。拥护工农利益,身虽饥寒交迫,不要扰害贫民,我们都是工农出身,不要忘掉阶级纪律。”在红6军中,一切纪律由士兵委员会通过然后执行,并且废止了肉刑而代之以各种勤务,其纪律为:“第一,不许吸食鸦片及纸烟;第二,不许赌博;第三,不许贪污。”“并且,严格执行,各纵队均有巡查队的组织,是由兵士轮流充当。纪律的执行不属于士兵委员会而属于各级长官及政治委员。”1930年2月20日,红6军第1纵队第3大队到渔阳镇集中,“召集全体官兵训话,并枪决副官、班长各一名,因为他们两个强奸妇女有确实证据,又经全体官兵一致主张,所以非办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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