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荆州要闻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之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同时,《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信访人,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谭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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