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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以来,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谋划、积极推动2022年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强化对校园周边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松滋市某第三方服务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案 2022年7月18日至7月22日,松滋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服务经营户第三方服务平台进行线上随机检查,发现某平台上线商户有9家入网餐饮提供者未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7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平台再次核查发现,仍有4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还未上传,但已入驻该平台。该餐饮服务经营户第三方服务平台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石首市某奶茶店被投诉奶茶中存在异物案 2022年6月11日,石首市市场监管局笔架山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平台投诉,消费者于2022年6月11日在外卖平台上的某奶茶店购买了一杯奶茶,但在饮用过程中发现奶茶中固体小料有黑色的异物,与商家及外卖平台官方客服联系均未得到回复后,消费者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退还购物款并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核查。笔架山市场监管所组织投诉双方调解成功后将此投诉转为案源进行核查,对该奶茶店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核实,奶茶中的固体小料为荸荠制作,黑色异物为荸荠皮。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非主观故意行为且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公安县某餐饮配送服务部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2年6月21日至7月22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安县某餐饮配送服务部受委托全权负责公安县地区某平台的外卖业务,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入网审查不严格,允许部分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进行网络食品订餐交易。该餐饮配送服务部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利市某文具店销售低俗食品案 2022年5月11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校园周边文具店销售商品中含12包“压片糖”(与“鸦片”同音)香口糖和23包富田牌“活该”(暗含辱骂他人意思)超酸百香果味砂糖商品。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规定。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规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利市某炸串店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案 2022年3月26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在12315平台上接到群众投诉,在网络订餐平台上购买的新沟镇某炸串店的食物有异味,经组织双方协商,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了退款。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无法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月9日,对该店再次进行检查,仍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洪湖市某烤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案 2022年3月4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新堤某烤吧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采购的食品“8秒脆”火锅竹笋,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及时予以改正,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洪湖市某学校食堂采购无检验报告配料案 2022年5月26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洪湖市新滩镇某学校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采购的“芝麻酱”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并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及时予以改正,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沙市区某餐饮经营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2年2月28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发现王某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于2月8日正式对外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进行整改,办理登记。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因其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违法经营额较低,属轻微违法且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并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九、岑河镇某超市销售过期辣条食品案 2022年6月8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称岑河镇某超市销售过期辣条食品。经调查,该超市一共购进涉案产品“卫龙大辣棒”5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保质期为120天,由上游经销商安排业务员于2022年1月22日送货上门,该超市在今年春节期间已销售3袋(未过期),剩余2袋在2022年6月6日被投诉人购买(已过期),已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进货价为3元/袋,销售价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7元。该超市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但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沙市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行政许可证书进行审查案 2022年7月6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公安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外卖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允许部分入网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食品订餐交易。该公司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