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版:特别报道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2.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3.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4.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问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1.乡镇受理审核

    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乡镇政府审批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3.县级政府备案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设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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