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雅洁 罗紫一)近年来,市人民法院始终把服务市场主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中之重,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对符合信用修复政策、“有履行意愿暂无履行能力”的企业,及时解除失信限制,划定履行期限,给予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时间、空间,同时也督促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全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未依法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被诉至监利法院,经判决后该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考虑到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对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向公司告知后果,希望对方能够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监利市人民法院遂对该房地产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意识到强制措施带来的不便和事情的严重性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市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积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监利市人民法院于当日解除对该房地产公司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删除失信信息。
市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企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及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暂无还款能力但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征得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今后,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给予失信被执行人改错纠错、修复信用的机会,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促进履行债务,让曾经的失信者过而能改,残缺的信用恢复如初,助力企业重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