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收容的下列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依照《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进行领养。
(一)执法部门捕捉的流浪犬、无主犬;
(二)因不遵守养犬规定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收缴的犬只;
(三)执法部门移交的临时扣押犬只,在扣押期满或公示期满后,无人认领、领回的犬只;
(四)执法部门移交的因个人自愿放弃饲养的犬只;第二条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处于在校学习阶段的学生不得领养;
(二)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一只犬只的不得领养;
(四)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虐待、伤害、遗弃犬只;
(五)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领养人一年内因有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二次以上的;
(二)曾有虐待、遗弃、伤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规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曾因养犬被邻居多次投诉的;
(四)领养后一年内又弃养的;
(五)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四条 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养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家中成员同意领养证明;
(四)领养人无养犬记录证明(社区或公安部门开具)。
第五条 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容站可申请公安机关注销其领养手续,并追回已领养犬只:
(一)将领养犬只用于有偿经营的;
(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驱使领养犬只恐吓、威胁、伤害他人的;
(四)对领养犬只未尽谨慎管理义务的;
(五)因饲养领养犬只而受到多次投诉的;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领养犬只的;
(七)严重违反犬只领养承诺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的。
第六条 经同意领养的,填写犬只领养表,凭领养表、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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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收容手续
城管或治安大队捕获犬只后,移送犬只到收容站,填写《犬只移交表》各执一份。犬只在站内缓冲区隔离7至15天,由兽医和站长检测犬瘟细小等传染病后,戴项圈拍照编号登记建档填写《收容犬只信息登记表》一犬一表;健康犬只药育驱虫预防接种后入栏,非健康犬只进行治疗福利救助后入栏。
犬只领养手续
小型犬凭借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可以领养的相关证明,来收容站填写《收容犬只领养申请表》领养犬只;
大型犬(如拉布拉多、阿拉斯加)凭借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允许饲养的证明,来收容站填写《收容犬只领养申请表》领养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