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为领养犬只提供适当的饮食和生活空间;2.每户限养1只犬只;
3.自觉遵守《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要求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4.爱护领养犬只,不虐待、伤害、遗弃和出售领养犬只;5.每半年向收容所反馈一次领养犬只的情况;
6.携带犬只外出时,对犬只束牵引带,或装入犬笼、犬袋,并随时携带犬只粪便清洁物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6.不携带犬只进入《荆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
7.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污染环境,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领养人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