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5年03月14日
第A004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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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彰显司法担当作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记者 张明金 通讯员 谢本宏 周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平台和形式日益丰富,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针对新的消费领域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消费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宠物交易欺诈、农资产品质量、虚假广告宣传以及知假买假等,旨在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一  减肥胶囊含违禁成分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吴某宏通过微信向吴某惠两次购买某品牌减肥胶囊,共计支付5694元。服用后出现严重不适,多次询问均被对方搪塞。吴某宏自行委托检测,发现产品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且无生产厂家、厂址等基本信息,属“三无”产品。吴某宏遂起诉要求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及检测费。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查明,被告长期通过微信销售该产品,明知其成分违法仍隐瞒真相,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被告承认违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监利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吴某惠赔偿吴某宏共计27500元。

  典型意义:减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的一种,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是网络销售“三无”食品侵害消费者健康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舌尖安全”的零容忍态度,警示网络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以“不知情”推卸责任。法官提醒消费者,要注意所购产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保质期及相关成分,要到具有正规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或经营者处购买,警惕微信私售产品风险,留存交易凭证并及时检测维权,推动形成经营者自律、消费者敢维权的法治环境。

  案例二  除草剂致农作物损失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张某在荆州区某农资经营部购买某品牌除草剂18瓶,喷洒后18亩玉米出现白化减产。经协商,经营者李某签订协议承诺赔偿,但拒不履行。张某诉请赔偿损失7.4万余元。法院查明,涉案除草剂质量不合格,导致农户作物收成损失。

  裁判结果:经荆州区人民法院调解,扣除赊欠货款8280元后,经营者一次性赔偿张某31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涉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的示范案例。法院立足“三农”保护,厘清因果关系,避免农户因举证难陷入困境。案件以高效调解实现“护农护粮”,彰显司法机关对粮食安全的重视,推动农资行业强化质量管控,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三  医疗美容纠纷案

  基本案情:谭某长期在罗某经营的“养生馆”接受护肤服务,经推荐购买“泪沟填充”医疗美容项目,注射后面部出现红肿、干痒、疼痛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面部皮炎、激素皮炎、颜面再发性皮炎和玫瑰痤疮”。谭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前期生活美容的费用、“泪沟填充”项目医疗美容费用,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法官审理认为,谭某在罗某“养生馆”护肤多年,已实际接受服务并消费产品,因此不支持退还已消费的生活美容费用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诉求。罗某用于“泪沟填充”的涉案产品属“Ⅰ类医疗器械”,并非美容注射产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适用性规定,也未如实告知顾客产品的实际用途,违反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经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退还医疗美容费用2.4万余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医疗美容纠纷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将非注射类产品用于医美项目,属于超范围经营,夸大功效、过分承诺则涉嫌虚假宣传。医疗美容机构不同于生活美容机构,消费者不能将二者混淆。医疗美容所采用的设备、耗材应该为“械”准字号,药物应该为“药”准字号,很多产品如果只有“消”“妆”字号,则只能外用,注射类产品应具备“Ⅲ类医疗器械”资质。商家在推销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做到真实透明,不得以“效果承诺”误导消费者,严禁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虚假宣传功效,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

  案例四  行车记录仪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邓某花费2349.91元网购某公司宣称“搭载索尼307镜头”的行车记录仪,安装后发现画质模糊,与宣传严重不符。邓某投诉至网购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因不满处理结果起诉。法院查明,该公司在网页突出使用“索尼”字样,但实际产品未使用索尼镜头,且无法提供技术参数证明,构成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

  裁判结果: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7049.73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打击电子产品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法院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指出经营者利用“索尼”品牌效应误导消费者选购,即便未明确承诺具体型号,仍构成欺诈。案件警示企业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推动电商平台加强广告审核,净化网络消费环境。该案支持消费者货款三倍赔偿,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  网购宠物犬欺诈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黄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添加江西某宠物店微信,以800元购买一只宣称“已接种疫苗、检测健康”的萨摩耶幼犬,另支付800元购买搭售狗粮及180元检测费。收到宠物狗当日,黄某即向宠物店拍照反映狗有寄生虫,且健康状态不佳,无法站立,次日确诊犬细小病毒、冠状病毒阳性,治疗无效死亡。黄某维权时发现,多名消费者遭遇同类问题,遂起诉要求“退一赔三”。法院查明,该宠物店长期虚假宣传宠物健康状况,隐瞒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事实,且多次被投诉,构成系统性欺诈。

  裁判结果: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宠物店退还购狗款、狗粮费等1780元,支付三倍赔偿5340元,并承担托运费、医疗费共357.8元。

  典型意义:网购宠物虽便捷,却潜藏风险。宠物作为活体,消费者难以通过网络确定其身体健康状况,该案是活体宠物交易中经营者恶意欺诈的典型。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诊疗记录及同类投诉,认定宠物店明知宠物患病仍虚假承诺,且利用搭售、检测费转嫁成本,主观恶意明显。判决通过“退一赔三”提高违法成本,遏制“星期宠”乱象,并明确搭售费用纳入赔偿基数,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件推动平台加强活体销售审核,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商家、签订书面协议,为新兴宠物经济划定法律红线。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慎重选择消费方式,发生纠纷后依法理性维权;宠物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恪守底线,共同维护宠物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六  知假买假索赔案

  基本案情: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洪某购买“全英文包装、无生产信息”的减肥药,后以产品系“三无”假药为由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法院查明,刘某两年内提起6起同类诉讼,涉案产品确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

  裁判结果: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决退货退款3600元,支持部分惩罚性赔偿4500元,驳回刘某过高诉求。

  典型意义:该案平衡了“打击假冒伪劣”与“遏制职业索赔”的司法导向。刘某多次诉讼反映其具备较高辨假能力,过度索赔可能偏离消费本质,故在“保护合法权益”与“防止滥用诉权”间作出折中判决。案件既震慑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又避免司法资源被职业打假人过度占用;既坚持客观标准,又在合理生活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类案审理提供“比例原则”示范,推动构建理性维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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