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日报
2025年09月26日
第A003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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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亮剑,筑牢洪湖流域生态防线

——荆州法院发布洪湖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荆州法院审理一起洪湖湿地保护案。

  □ 记者 张明金 通讯员 周凡 刘小芬 杨翌

  洪湖,作为长江中下游重要生态屏障,其流域治理关乎长江大保护战略全局。

  荆州两级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洪湖流域生态保护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环境资源犯罪打击、生态修复执行、行政监管督促等方面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本报今日选取五个代表性案例,集中展现荆州法院运用司法手段守护洪湖生态的实践成效,为流域综合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

  案例一: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洪湖市某镇部分永久基本农田被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违法挖塘养鱼、围堰养鱼,共计266.742亩,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30日向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和督促履职函,后该局作出有关情况的回复。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涉案土地整改行为并未出现实质性进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该镇高标准农田挖塘养鱼、围堰养鱼问题整改中,采取制定方案、督促落实、协调资金、现场勘查等措施,但被破坏状况仍未恢复。

  【裁判结果】

  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永久农田被挖塘养鱼、围堰养鱼,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现象自2021年至起诉时持续存在,导致耕地资源和农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促使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洪湖市某镇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关注和采取部分行动,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涉案永久基本农田未脱离受侵害状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综上,判决:责令被告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继续全面履行对涉案洪湖市某镇266.742亩永久基本农田监管职责,并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洪湖流域综合治理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标志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凸显司法在土地资源监管与利用中的关键作用。法院通过审理明确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充分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并以判决形式责令其限期采取实质整改和生态恢复措施,体现对耕地“非粮化”问题的严格司法态度。该案进一步厘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司法监督推动“良田粮用”政策落实。裁判形成“检察建议+诉讼追责”的监督闭环,为流域内耕地保护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范例,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辐射效应,对提升基层耕地保护意识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案例二:强制执行环保行政处罚捍卫生态监管权威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某水产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水产品精深加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进行验收,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一案立案。后该局于2024年5月15日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六十日内完成配套环保设施的验收,责令改正。某水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水产公司处以罚款34万元。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缴纳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洪湖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水产公司罚款34万元的内容。经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非诉审查为关键司法纽带,助力洪湖流域治理从“行政主导”向“司法协同”转变的典型案例。从行政机关执法层面来看,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是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体现。从协同保障而言,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内容,一方面,警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依法依规,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另一方面,法院审查本案中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回传信息,形成“处置—反馈—完善”闭环,为“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三: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螺蛳破坏生态链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四湖总干渠段面、荆州市江陵县三湖段面,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吸螺机”非法捕捞螺蛳,后以每公斤1.6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水产商贩,销售非法捕捞的螺蛳共计42600公斤,被告人郑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90586元。2021年5月7日,江陵县公安局三湖派出所民警在四湖总干渠三湖段面将郑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吸螺船”1艘、螺蛳540公斤。后民警将螺蛳放归至四湖总干渠水域。郑某某非法捕捞螺蛳的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根据相关法规,应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处罚。同时,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已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9058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某承担环境修复赔偿款17520元、专家咨询费4500元,共计220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洪湖流域重要水系——四湖总干渠段发生的非法捕捞螺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陵县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积极依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统筹协调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实现“刑民协同、惩修并举”的审判效果,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在洪湖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专业性与导向性。

  案例四:电鱼牟利破坏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李某华等人为非法获利,在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凤凰山水域附近,使用电瓶等禁用工具,多次实施非法捕捞。被告人鲁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长期进行收购。2024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华等人再次前往长湖电鱼,上岸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刁子鱼、鲫鱼等渔获物共计16.05公斤。经查,被告人李某华总计电鱼50余公斤,非法获利800余元。被告人鲁某在明知是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凤凰山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购买销售,总计购买43次,渔获物2500公斤左右。

  【裁判结果】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鲁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长期进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主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缴纳生态修复金等不同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于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凤凰山水域附近,该区域是洪湖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荆州区人民法院突出生态法治理念,在认定犯罪事实基础上,将修复生态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引导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实现刑事打击与生态补偿的有效衔接。准确把握各被告人的角色作用,区分主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做到罚当其罪、宽严相

  济。本案不仅体现对非法捕捞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更通过专业审判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司法理念,切实维护长湖—洪湖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安全和水体生态功能。

  案例五: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整治城镇污水直排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洪湖流域治理和环境保护监督职能时,发现荆州新城范围内有5处污水直排沟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直排污水的违法行为,并加快排水工程的查漏补缺和更新改造,防止污水直排问题发生。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整改并回复。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跟踪调查,发现3处排口排放污水现象初步改善,但某小区南侧雨水排口、某工地附近排口仍存在污水直出,导致附近水体发黑发臭。2024年3月20日检测显示,上述排口排出水体化学需氧、氨氮等指标严重超标,沙市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荆州新城范围内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采取整改措施,但某小区南侧雨水排口、某工地附近排口污水直排现象仍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据此,判决:被告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个月内对某小区南侧雨水口排放污水、某工地附近排口排放污水现象依法履行城镇排水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直排。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洪湖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推动流域系统治理的典型范例。法院经审理准确认定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经检察建议督促并开展部分整改,但仍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导致特定点位污水直排问题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判决明确责令该局于六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水直排,体现司法介入的刚性约束与履职期限的执行性。该案裁判不仅强化司法对行政履职的实质监督,也凸显环境资源审判在流域治理中的保障作用,通过个案裁判推动建立“监管—整改—司法确认”的闭环机制,为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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