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文晓晴 李小阳 记者 荆文静
洪湖是湖北省第一大淡水湖泊和长江天然蓄水库,是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被誉为“世界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和“华中地区湿地物种的基因库”。
流域治理对长江大保护战略全局意义重大。荆州两级检察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扣洪湖流域生态保护需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公益诉讼、打击生态犯罪、促进生态修复等方面打造了一系列具有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以下选取六个代表性案例,集中展现荆州检察运用法治力量守护洪湖生态的实践成果,为流域综合治理提供可借鉴的检察经验。
案例一:严格依法办理涉企跨区域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污水处理站无法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母液”,在明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将存储的“废母液”用危化品罐车拖运处理。2024年4月18日,乙公司将甲公司废液拖运至乙公司暗埋在厂区内连接市政雨水管网的管道,排放时被发现。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黄某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七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25年6月9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
2024年5月1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同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制发《通知立案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院领导包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发现案件仍存在疑点,遂围绕关键问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建议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同步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甲、乙两公司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赔偿金额共计44.3972万元,纳入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库。
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将刑事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涉案公司完善安环规章制度,对环保设备及工艺升级,推动企业加速绿色转型。
【典型意义】
跨行政区域排污案件具有隐蔽程度高、侦查难度大、信息同步慢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用好行刑衔接机制,找准诉讼监督履职切入点,实现行政执法与向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针对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有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自行补充侦查,提升办案亲历性,破解案件疑难点。
在办理涉企污染环境案件时,既要“治罪”又要“治理”,以案件办理警示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助推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体同步推进。
案例二:严厉打击废水直排 全力筑牢生态保护检察屏障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湖北省环境执法局对荆州市某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外排废水检查采样时,发现A公司外排废水中镍污染物、铬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经查,A公司未对雨污水管网分流改造,未对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污染物进行每日超标检测,未安装镍污染物在线检测设备,导致总排口废水中镍污染物、雨水排口中的的铬污染物超标排放。A公司在明知废水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下,放其排放,最终导致超标的污染物镍和铬排放到长江。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禁止5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2025年7月18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依据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等证据,结合其供述,对被告人的主观过错这一重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全面补强固定证据,明确主观故意,明晰相关人员责任,依法追诉漏犯。通过全面综合评判案件,检察官以污染环境罪对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提出合理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既是引导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更是以法治之力助力长江大保护。
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责,运用引导侦查等手段,夯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犯,实现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厉打击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拒不整改的犯罪行为,又对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主动修复生态的涉案企业或个人依法从宽处理,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案例三:偷排废水污染水源 刑事打击助力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生产印染助剂过程中产生的约50吨化工废水超出约定处理标准,未移交荆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4月,被告人刘某某(无相关专业资质)同被告人B公司周某某约定,以1万元1车的价格,两次驾车运输处置化工废水,倾倒于潜江市一河流内。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2025年4月27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
针对本案造成的异地环境污染情况,检察办案人员通过走访相关单位、调取河流资料、实地查看,对倾倒废水的危害后果进行补充侦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同两被告人磋商,鉴定得出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32万元,由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赔偿。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化工废水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化工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监管,完善超标污水风险预警机制,预防辖区企业因生产故障产生的废水异地排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发挥补充侦查职能,对污染环境造成生态损害证据进行依法调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进一步督促被告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打击犯罪与保护环境双向发力。针对造成异地环境污染的案件,联系异地生态环境部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交由环境受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生态修复。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堵塞监管漏洞,预防同类案件再次发生。
案例四: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鸭子湖原属长江故道,现经涵闸与长江相通。2022年6月以来,湖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源公司”)在鸭子湖边进行再生资源的回收、加工和销售,经营中将大量金属、塑料碎屑等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在没有防渗漏措施的厂区及湖边,生产中积存的废水外溢,对鸭子湖的水体和周边土壤形成污染威胁。
【检察履职】
2024年3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首市院”)发现该线索。经调查磋商,生态环境部门确认该线索,迅即对某资源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石首市院跟进调查发现,厂区及湖边仍存留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遂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经过两次“回头看”,发现问题仍未整改,石首市院向生态环境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组织整改。
2025年3月,石首市院会同石首市法院、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现场调查,确认问题已全部整改。2025年4月18日,石首市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以此案为契机,石首市院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4家再生资源利用回收公司开展污染问题专项整治,督促关停不符合环保要求企业2家,指导2家企业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典型意义】
长江故道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通过“磋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的递进式履职,监督力度逐步加深,监督刚性逐渐加强,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坚持。通过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的积极参与,将整改成果“晒”在公众面前,表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亦接受监督,也进一步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大数据+检察听证”共促医疗废水规范排放
【基本案情】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洪湖市院”)在履职中发现,洪湖市三家医院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仅办理了排污登记,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可能使其擅自排放医疗废水的行为脱离监管,存在环境安全与卫生安全隐患。
【检察履职】
2024年9月,洪湖市院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该线索,分别向洪湖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洪湖市卫健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以下简称“洪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10月,洪湖市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议。
洪湖市卫健局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对全市36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整治专项工作;洪湖市生态环境分局督促案涉三家医院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2025年6月,经洪湖市院“回头看”,案涉三家医院均已申领排污许可证,配备合格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全部达标排放。目前,洪湖市内床位在100张以上的12家医院均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以科技赋能和协同履职督促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针对行业监管盲点,检察机关通过适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数据比对精准锁定线索,通过公益诉讼监督促进其开展全行业的整改,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类”的效果,为大数据时代司法机关如何推进行政管理进一步规范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通过检察机关组织、邀请各方参与的听证会议,深化协同履职,助推系统治理,为解决源头污染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
案例六:行刑反向衔接完善追责链条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张某等7人在监利市某长江故道水域使用拖网捕捞,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查获的渔获物共计22.2千克。经监利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张某等人用于捕捞的网具为单片拖网渔具,属于禁用渔具。公安机关以张某等7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经审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监利市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张某等7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于2025年3月5日对7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经审查,张某等7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025年3月10日,监利市院向监利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7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因7人尚无违法所得,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没收,监利市农业农村局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相关规定,对7人作出罚款10500元的处罚。次日,7人缴纳了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全链条追究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司法的谦抑性,对犯罪情节轻微的7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需担责。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审查行为人违法行为可处罚性和处罚必要性,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不因刑事不起诉导致责任追究落空,在“一抓到底”中彰显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