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周凡)近日,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李某某因违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当地水域生态平衡,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监利市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李某某主动购买55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委托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注销手续,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此出具《生态保护补偿证明》。这是我市首例通过“以碳代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审判案件。
“以碳代偿”是指个人或企业为了弥补自身活动(如工业生产、砍伐森林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汇来抵消自己的碳排放量或支持植树造林等来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20日晚,使用禁用工具在四湖总干渠监利市黄歇口镇水域非法捕捞螺蛳1800公斤。监利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其查获,并将螺蛳放归原水域。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至监利市人民法院。庭审时,通过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和释法说理,被告人李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洪湖流域生态环境的危害,表示愿意对此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责任。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碳汇交易列入生态修复责任履行途径,既实现生态修复目的,又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