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08版:石首教育专刊

市教育局关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致全市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朋友: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孩子健康快乐、成人成才是您的期盼,也是党和政府的希冀。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仅今年3至9月,习近平总书记就7次对治理校外培训乱象、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作出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双减”意见对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提出明确的要求。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规培训行为。为保障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市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且在市民政局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才能招生收费,开展培训活动。无《办学许可证》、未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营业。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2.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的规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批。不得使用境外教育课程,不得超标超前培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3至6岁儿童开展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3.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聘请的教学人员应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的规定,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不得聘请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4.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5.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制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见教监管厅函〔2021〕10号)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不得利用不规范格式合同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6.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进行预收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规发票。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不得以其他名义开具收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7.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应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国市监广发〔2021〕70号)的规定,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文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目前我市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均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它们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都是违规的,敬请广大家长监督举报。同时,也请各位家长对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问题提供线索。联系电话:0716—7217123。

  希望广大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实履行自己的教育责任和监管义务,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快乐成长、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创造更好的氛围和环境!

  让我们一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快乐成长、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共同努力!

  石首市教育局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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