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1版:文化研究

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企业以书面承诺的方式作出承诺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作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个体工商户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申请人不愿出示营业执照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三、申请人对书面承诺和营业执照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全额追缴不动产登记费,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洪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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