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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阳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将立足检察职责打击虚假诉讼,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 《意见》指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这条规定一是肯定了行为人单方行为可以构成虚假诉讼;二是不再认为虚假诉讼一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三是肯定了“虚假陈述”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的手段要件。《意见》界定的虚假诉讼概念更加全面合理,有利于检法两家进一步统一认识,有助于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 刑事虚假诉讼与民事虚假诉讼的界限及转化 刑法作为各个部门法的后盾和保障,其必须保持谦抑性。一般的虚假诉讼行为,只是恶意诉讼的一方面,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中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才以犯罪论处。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涉嫌构成犯罪的,就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转化衔接问题。这就是说,如果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是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尚未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依法中止执行,另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是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之后,才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另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在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告人退赔、返还被害人财产。 民事检察部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思考 虚假诉讼隐蔽性较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依法予以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未依法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及时跟进监督,强化监督质效。 切实转变监督理念,促进资源整合。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动书面审查转变为主动调查核实,将个案办理转变为类案突破。进一步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加强办案力量整合,提升检察数字化办案能力,依托智慧民事辅助办案系统,总结虚假诉讼案件特点,通过对个案异常点的分析,拓宽类案线索发现渠道。 注意把握异常情况,全面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审查可以对虚假诉讼案件作初步判定与识别,但这种判定最多能达到合理怀疑诉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程度,对诉争案件是否确属虚假诉讼,还需要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认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调查核实工作,敢用、会用、善用法定调查手段,用更加充分、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提升监督质效。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环境。虚假诉讼属于一种高智商的犯罪,由熟悉法律知识的人,通过法律手段规避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不精通法律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不会想到运用此种手段来实现其非法目的。检察机关在受理相关的申诉后,除了要审查案件本身是否虚假,还要查明案件的幕后操纵者,坚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事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依法跟进监督,强化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4条规定了跟进监督。跟进监督是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刚性、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效能的必然要求。民事检察跟进监督要突出果断与精准的有机结合,强化监督质效。民事检察部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对于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或启动再审程序后未采纳检察建议,或者再审后仍有明显错误的裁判,检察机关要依法跟进监督。(作者单位: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作者系荆州市委党校2022年春季第2期年轻干部培训班学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