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 楠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主动适应新时代要求,提升社区在应对重大公共危机时的依法治理效能已是大势所趋。
依法治理是新时代社区治理的基础手段
在重大公共危机下,社区依法治理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法治社区建设,筑牢平安社区之根基。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基层社区已基本具备依法治理的良好基础。
社区依法治理的法律法规框架基本齐备。我国城市社区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的城市社区自治的法规制度体系。
社区依法治理的作用发挥比较通畅。近年来,各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些示范村(社区)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为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社区依法治理软硬协同较为广泛。社区依法治理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硬性法律框架的建立,还与软性法律,即指导性文件、规章和制度安排等非硬性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的法治观念息息相关。在社区治理中,硬法和软法的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的多层次、多维度体系,使社区依法治理更加灵活和具有针对性。
重大公共危机下社区依法治理的立法之考
缺乏统一的重大公共危机管理基本法。尽管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包括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但在各类法律中,关于社区层面的规定尚不明确。这导致了社区在应对重大公共危机时,缺乏统一且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部分社区虽然自行制定了应急管理规则,但内容不够翔实,乏专业性与指导性。
社区作为管理主体在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应急管理体系中赋予了各级政府以及水利、地震、公安等政府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但对于社区如何进行应急管理,如何调动社会组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法规在管理主体上的缺位,导致重大公共危机发生时,社区、社会组织缺乏应对危机的主动性与预判性,极易浪费重大公共危机发生后进行防控的黄金时间。
社区依法治理中间存在滥用职权现象。重大公共危机下,社区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有权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但这种权力不能理解为直接强制力,而是协助政府部门采取管控措施的权力。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主体,作为民间团体其日常管理运行有时很难受到制约。往往在这些治理主体偶尔实施侵权行为、居民权利受到侵害后,一些权力滥用的问题才会暴露出来。
重大公共危机下提升社区依法治理效能的对策
制定重大公共危机管理基本法,是健全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与重要前提。重大公共危机管理基本法应当针对事件的不同性质、发生范围和严重情况,设立不同警戒级别。定级时应统筹考量政治安全等定性因素、相关量化数据等定量因素,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予以综合判定。定好等级非常重要,不同等级的上报、流程、资源配置等对应着差异化的处置方式。在法律上对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自治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参与危机管理进行规定,赋予其在重大公共危机发生时行使权力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责。
在建立和完善重大公共危机管理基本法体系时,应当做到社区治理的法律设定及标准的统一。解决社区治理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相互冲突的问题。设立标准,确定准绳。借助统一遵循,便于缓和矛盾。在社区治理中,应注重构建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的“软法”的体制机制,同时构建起具有稳定性和强制力的“硬法”的完善机制。软硬兼施,张弛结合,以其兼顾,求得周全。
在社区治理中须在保证法律效力的同时,较好反映社区成员的利益需求。在确保法律严肃和法治严整的前提下,社区成员的利益需求和利益诉求应该有表达与反馈渠道、响应和实现机制。只有确立起“以社区居民为中心”“社区居民需求至上”的价值取向,做到“居民有所呼,社区及时应”,基层社区治理才能获得广泛而深刻的群众支持和民意基础。
(作者单位:荆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