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明金 通讯员林翠云)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同住一个小区,且同在几个微信群里。被告多次在公开场合称原告存在贪污、偷盗等情况。针对贪污情况,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审计并作出合规结论,证明原告不存在贪污行为。被告李某明确知晓该审计结论。然而,2025年8月和11月,被告李某再次在有400余人的某居民微信群中,发送消息指责原告张某,内容存在侮辱性字样。同样的言论又被发布在有380余人的另一微信群中。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指责,张某认为,在审计会议已澄清事实的情况下,李某仍捏造并散布谣言,严重损害其个人声誉,遂将李某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在2个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查证核实的情况下,在居民群发布使用有针对性的侮辱性言辞,其行为贬损原告张某的名誉。如果原告张某确实存在贪污、盗窃行为,被告正确的做法是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检举控告。但被告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擅自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侮辱性言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这种行为已经超出合法监督范畴,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在2个涉事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就自己发布的内容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且书面道歉内容需保留2天。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不属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定赔偿范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